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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為知識產權設立統一的法律環境,已是當務之急。既培養專才,又能避免地方行政的過度干預,知識產權法院才能既發揮保護知識產權推動中國創新,又推動司法改革的雙重意義。
  6月6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,改革重拳迭出。其中,《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》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、制度性措施之一,將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“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,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,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”的改革方向,變為國家層面的具體行動。
 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現實針對性在於,一方面,在世界範圍內,中國已是知識產權的主要生產者和擁有者,2009年,中國成為世界商標第一大國,2011年,中國成為專利申請第一大國。但另一方面,圍繞知識產權的糾紛也成倍增長:2009年-2013年,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一審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案件就多達10萬件。另有統計顯示,2013年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中,有近半涉外。其實,在公眾的日常經驗中,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也非罕見。商標冒用、仿用,學術抄襲等事件,屢見不鮮。
  知識產權保護落後於知識產權產出的危害性極大。知識產權不能得到有力保護的後果,是無論物質產品還是精神產品,均得不到合理估值,這不僅會抑制生產,而且會讓劣幣驅逐良幣成為市場的顯性規則,從而破壞社會的信用環境和基本秩序。
  當下,中國已進入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均需轉型升級的新階段。轉型升級不僅需要資金的支持,更需要普遍的創新精神的激揚。如果不能讓知識產權發揮應有的作用,那麼不僅創新這一前提條件無法具備,還會鼓勵資金等要素資源的錯配。
  實際上,中國一直在持續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。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處力度,專門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,試點知識產權“三合一”審判等,都體現了制度上的努力。但實踐也表明,其中仍然存在不少漏洞。
  比如,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的分類,有可能導致從事實認定到審判法度的不一致,而不同地區由於地方利益訴求不一,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執行也可能大相徑庭。寬對本地商品而嚴對外地產品,很可能是自然選擇。
  為知識產權設立統一的法律環境,已是當務之急。因為,只有剛性的法律制度才能超越地方利益,統一司法標準,才能為知識產權保護設置最明確的標準,划出界線。專門和相對獨立的司法審判體系,也是國際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通行經驗。
  當然,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專業性高的特征,因此,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對於其組成人員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要求。既培養專才,又能避免地方行政的過度干預,知識產權法院才能既發揮保護知識產權推動中國創新,又推動司法改革的雙重意義。
  相關報道見03版  (原標題: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雙重意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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